文/ 隋春艳
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是切实贯彻以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战略举措,数字检察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高质量履职的概念工具,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关键着力点。2022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对检察大数据战略作出顶层部署,强调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022年6月29日,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更好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最高检提出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统筹推进信息化基础上的检察数字化建设,深化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开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的发展格局。
一、什么是数字检察
(一)数字检察的概念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技术,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进行融合式监督,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的新模式。其具体表现为收集、分析、挖掘、应用数据,并通过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设施创新监督方式,在办理个案中推动解决执法司法领域的深层次问题,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数字检察的核心在于对法律监督的革新再造。与传统的法律监督形式不同,数字检察是集“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大数据助力法律监督”“大数据+检察监督”“大数据法律监督”“检察监督智能化”“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数字赋能监督”于一体的新的监督模式,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的监督功能整合在一起,使其具有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数字检察的特征
1.数字化
数字检察的核心目标是利用数字技术、数字思维、数字认知,培养数字能力和方法,建立一套完善的数字治理机制。数字检察的法律监督体系以数据库为基础,通过与数据体系的紧密结合,实现对现实社会的全面审查,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流程来调整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数据一体化平台,归集整理已有的信息化系统数据,构建数据汇聚、治理、管理和使用体系,为相应模块的开发、应用提供统一支撑。
2.模型化
数字检察建设的表现形式是类案模型,以所要解决的问题为导向,以某一业务问题为限定范围,在获取数据基础上,实现数据模型的精准输出。在数据模型建构之后,将输出数据特征进行归纳,最大程度收集、挖掘与输出数据具有相关性的其他数据,将诸多复杂问题拆解为一系列简单问题,并通过逐一击破的方式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建立相应数据处理模型。数字检察模型的建立,应当采取"业务+数据"相结合的模式,打造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真实反映检察工作应用场景的算法结构模型。
3.技术化
构建一个完善的数字检察体系,必须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其能够更好地满足司法审判的实际需求。现代法治思想提倡,法治体系应当采用一种先进的、智能的、能够被计算的模型,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最佳效能。基于数据的数字检查机制的搭建,不仅仅需要一项基础性的系统性工作,更需要一种基于科学的数据体系,即采用先进的算法,将各种信息进行有序的分类、整合,并利用先进的机器学习技术,将信息进行有序的处理,从而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有序的执法。
(三)数字检察的目标
数字检察旨在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构建一种符合数字时代特点的法律监管新模式,将“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管模式重新定义,利用大数据技术发现大量的监管线索,开展类案监管,发掘类案背后的制度漏洞,从个案处理到类案治理,从单一问题到全面整改,不断提高法律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各界对检察监管的认可。
二、数字检察的应用基础
数据、制度、应用模型等是大数据赋能的基本要素,数据起到重要基石作用,数字检察建设是以法律监督数据模型为载体,以算据、算力、算法为支撑,从业务逻辑的生成、业务规则的提炼、核心算法的引领出发,实现法律监督质效提升。
(一)数据基础
通过使用先进的技术,数字检察的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建立高效的数据库来实施。这些高效的数据库可以收录、存储、分析、展示、分析、解析,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并且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的效率。随着时代发展,大数据平台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收录、整合、呈现日益增长的海量信息,并提供多种功能,如数据接入、处理、存储、搜索、分析、挖掘,从而满足不同领域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检察大数据平台应当兼具共享功能,可为数字化办案提供支撑与保障。想用好大数据思维,就必须具有共享意识,既实现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亦在恪守保密规定、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向社会公众开放检察机关业务数据。要便于执行数据收集、挖掘与集成,从而确保办案基础数据的充分供给。持续深化检察大数据平台建设,加速检察系统内外大数据的汇聚与融合,常态化开展检察大数据平台各类数据采集和质量管控工作,提升数据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联动的能力,积极推动大数据的运用,实现数据随时调取、快速排查、流程监控、线索预警和研判,筛选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进一步提高监督广度深度。
(二)制度基础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数字检察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谋划,加快形成一系列与数字检察办案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办案流程、人才培养等体制机制,健全放大工作格局,健全完善数字检察改革运行制度,建立数字办案指挥协同机制,组建数字化办案单元,行之有效地推进法律监督模式数字化变革,以分层统筹机制抓管理,从上到下加强对工作的统筹指导。从制度上推动数字检察聚焦核心业务、上下联动,持续强化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注重加强统筹谋划,实现线索统一管理、融合监督办案,推动资源的合理配置,推进跨院、跨业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线索移送,加快形成数字检察工作一体化运行制度。同时,通过总结先进经验做法,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志性成果,通过建立常态化数字检察学习制度,使干警通过深度学习、参与大数据分析研判,让数字检察成为监督办案的常态。在"四大检察"融合一体发展纵向上,要充分发挥"四大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通过检察技术信息化平台,进一步完善上下级之间一体化案件办理移送机制,确保案件数据安全流转、规范高效办理。
(三)模型基础
为了实现“数字检察”的全面实施,必须借助于现存的模型,以及利用其他技术手段,来构建完善的数字监管体系,以及各种类似的案件的模拟,以期实现“数字检察”的全面实施,并且促使其在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以实现“数字检察”的全面实施。通过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和处理技术,我们可以更好地控制和优化模拟数据,并将其以可视的形态展示出来,以便更好地支持实际的执行,并为“个案为主、数量驱动”和“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改革提供支持。经过精心的数据处理、对比和深度研究,我们可以找出管控缺陷和有效的监管措施,并且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执行监管任务。
三、数字检察在促进各项检察业务融合发展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单单局限于案件办理的单纯法律应用上,有时通过大数据整理、分析对案件事实、证据等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从引导侦查到引导、自行侦查双管齐下,以实现最大可能查证案件事实,将大数据截取、转化成固定的证据,通过技术分析利用,可以查找案件线索、收集案件证据,从而实现数字检察最大限度的法律监督质效。“四大检察”的融合发展是检察机关实现依法履职的重要手段,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通过数字化检察,可以有效地整合和共享法律监督线索,从而极大地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一)数字检察在刑事检察中的应用
刑事检察是“四大检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执行法律监督职能和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数字IT的进步,刑事检察管理工作面对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传统的办案监督模式也面对着越来越大的压力。数字检察的出台大大促进了对刑事审判的监管。它利用大量的基础数据,将其应用于数字化转型,并且不断扩展其覆盖范围,使其能够与其他部门进行交流。这样,就能够更好地协调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管理工作,并使得相关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裁判文书已经被公布在互联网上,使得检察机关有效地利用数字思维、数字认知,从而获取海量的刑事判决书,从而有效地推动司法改革。此外,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技术,还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系统,从而有效地识别、梳理、统计、统计,从而有效地预测、控制、纠正判决书中的违规情况,从而有效地保障司法的正确性,并有效地推动司法改革。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检察官应该培养出数字思维的能力,并且要始终把它应用到整个刑事诉讼的监管当中。经过全面的审核,包括事实的确凿、法律的合理运用、案件的客观性、量刑的准确度以及审理的流程,一旦发现相似的情况,就要迅速采取措施,以便更好地识别和处理,并且构建一个基于检察大数据的法律监管系统,以便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各种犯罪活动。该系统可以提供一种新的方式来处理类似的问题,它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智能筛选,并与人工审核协同作用,以便迅速发现有关的犯罪嫌疑,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递给司法机关。
(二)数字检察在民事检察中的应用
随着检察业务的数字化转型,为民事检察提供了全面的支持,使得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利用大数据技术,有效地探索和分析民事检察领域的潜在风险,从而有效地缓解检察工作中的棘手问题。基于检察监管的要求,我们利用大数据的概念、技术手段,改变、优化并发挥其作用,从而实现民事诉讼的有效管控。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建立类案分析机制、研究有效的类案管控措施、提出有效的社会管控措施,特别是在民间融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关系等领域。
然而,将大数据与民事检察结合起来仍然存在一些挑战。首先,民事检察的数据收集和整合非常困难,需要从多个渠道获取信息,包括检察机关内部数据、法院和其他政法机构的数据、行政机构的数据、金融机构的数据以及网络舆情等。当前,各系统、平台间之间的数据接口适配当前并未打通,线上数据直接交互困难。因此,民事检察领域中,数据汇聚难、能直接抓取的数据体量小,影响了大数据分析、数据碰撞的效果。随着科技的发展,民事检察业务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但由于其规则的抽象性和复杂性,使得民事诉讼的进行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此外,由于牵涉的内容众多,如流程、犯罪事实、材料、应用方法,使得利用大数据进行民事检察的切入点很难确定,而且有些要求只局限于对系统的初步设计,没有一个明确的、可行的解决办法,这些问题成了限制数字检察在民事检察业务发展的障碍。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数字化为指导的类案监督的原则,并且构建一个以类案类判为核心的信息共享机制,来促进民事检察的发展。通过加强对类案的监管,形成一套有效的识别体系,并将其细化到每一个阶段,从而实现对民事诉讼的有效监管。
(三)数字检察在行政检察中的应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数字检察战略,最高检对行政检察官们提出了严格的指导,加快了对大数据的应用,以期更好地支持和改善司法公正,加快了司法改革的步伐,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我们可以更好地支持和改善行政检察监督的运转,从而更好地满足各类社会各界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努力。这也将有助于改善司法程序,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深知,采用数字化方法来进行司法审查和执法,将会给行政检察工作带来巨大的改进。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我们的司法审查水平,也为我们更好地执行我们的司法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实现信息共享中,我们应牢记问题导向的原则,着眼于处理行政争端,通过实现信息共享中的数据模型,来促进对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的有效监管。我们应努力寻求多方的支持与协助,共同促进行政检察的有效运转。近五年来,根据最新的调查结果,我们发现,在基层,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的案件的比例大致在1:9之间。此外,由于行政非诉执行的案件类别较少,而涉及的领域较广,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推进数字检察在行政非诉执行工作上的发展。我们可以通过加大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管,来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的效率。进一步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平台,并建立有效的案例转交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数字检察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的应用
通过对有效的线索的收集,可以为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行动打下扎实的基石,也为进一步推进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当前,检察机关正着力于收集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信息,以确保公益诉讼项目的顺利进行,从而解决当前面临的挑战。鉴于当前的情况,检察机关需要更多地采取行动,以便更多地探究和处理国家公益事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构建一个持久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以便更多地处理和解决问题。公益诉讼是四大检察机关中的一个关键部分,因此我们必须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量,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分类、固证等方面工作的重视,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阶段合理运用数字化大数据平台多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在线索分类阶段保证数字技术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对案件线索进行有效分类整合,在对线索固证阶段深挖线索根源,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及时有效固定证据,为办理好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做好前期线索排查工作,真正做到数字技术与检察实践相结合,保障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办成案、成铁案。
数字检察带来的深刻变革,不仅体现在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的变革上,更为检察机关深化监督功能价值、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创造了有利条件。开展数字检察业务,要特别强调“业务主导”,“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避免脱离业务需求空谈数字检察,要把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优势真正落实到司法办案一线,持续探索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具体应用场景,发挥“大数据”对法律监督工作的可重复应用性和精准高效性 。要持续推进“大数据+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立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思考如何运用大数据加强业务数据研判和类案分析,赋能法律监督。在利用大数据在日常办案中发现、研判、总结规律,查找监督的薄弱环节,从海量数据中获取信息和线索,发现批量类案,推动大数据与法律监督深度融合,持续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以数字赋能法律监督为抓手,深化构建多方协调互动、优势互补、多赢共赢的数字法治监督体系,加快数字检察建设,有效推动“数字革命”的法律监督,高质量、高效率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