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司马向林
科技进步关乎民族复兴,关乎国家强盛。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核心,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专利法等为配套的法律体系,为科技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为充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推动科技高质量创新发展,激发科技创新创造活力的同时,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图片来源:中国经济报道
重视涉及科技创新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案件的审理
探索科技创新前沿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路径。加大对技术秘密、技术标准、商业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及时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及其价值认定产生的纠纷。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引导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法治氛围,加强对重点培育的科技产业及其成果的司法保护,正向鼓励技术创新、方法创新和模式创新,引领前沿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司法程序的有效实施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征,需要高效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现场勘验等程序措施,规范保全标准和程序,保护申请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保障庭审中技术专家的关键性作用以及执行工作涉及的禁止令的颁布和实施。通过程序公正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科技创新保护难题。
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肯定知识产权可估价值为前提,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具有恶意、重复等严重侵权情节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通过公正裁判,为数字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赋能。
完善诉讼服务体系与商事调解机制的对接
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在审判质效“稳准快好”上下功夫。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优化办案方式,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利性与时效性,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调解机制。
健全完善诉调对接规则,优化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学术调解等联动工作体系。以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为目标,畅通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
加强兼职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
探索在编制外参照已成熟的专家库建设模式选任兼职技术调查官,细化选任条件、任职类型、职责范围、管理模式、培养机制和报酬标准,规范技术审查意见的采信机制。
精准指派专利案件(尤其是发明专利)、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案件的技术调查官,拓宽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活动范围,促其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诉讼活动,以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以及侦查起诉阶段也可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
强化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并做好法律监督
依法惩治假冒专利、侵犯技术秘密、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犯罪,主动协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督促完善行刑衔接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促进惩罚与教育并重,引导尚未涉嫌犯罪的侵权者通过民事和解方式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方式实现权利共生、共赢。
注重惩治危害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加大对尤其是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新技术、新方法在申报权利过程中被审查机构和审查员恶意“泄密”的行为侦查起诉。依法查办在创新领域新型职务犯罪,为科技创新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深化检察机关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办理侵权假冒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活动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要精准监督;加强对人民法院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及对涉及科技创新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等。
加大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公安机关应着力提高打击侵权假冒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着力解决在侵权假冒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过程中存在的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拖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典型的侵权假冒知识产权违法犯罪。
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涉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案件相互交办工作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规则,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的衔接路径。
(作者系四川省政协常委、四川省经济法律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1年12月21日 第 11 版)、中国经济报道
原文链接:http://ll.zgzx.com.cn/2021-12/21/content_98565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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