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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剑:中国正在向现代国家迈进——常态“加班”现象十点评

    中经总网  2025-06-23 12:35     浏览量:231048

    【作者简介】陈剑,现代化研究专家,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创始会长。

    两天前,6月21日下午,著名的T博士与笔者讨论他的单位加班加点现象,认为已经到了很荒唐的地步。昨天,他用AI生成了一篇“反对加班文化”的文章,引发笔者思考,故撰写此文。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本对必要劳动的压缩,劳动时间大幅缩短就成必然趋势。2022年,英国部分公司开始试行一周四天工作制,每周工作32个小时试点。而每周工作36个小时,每周工作4天半,已经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劳动时间的选项。前天,2025年6月21日,近邻的韩国于宣布在全国推广每周4.5天工作制。这一政策旨在将韩国人的年均工作时间从1859小时减少到经合组织(OECD)的平均水平以下,以改善工作与生活平衡‌。亚洲阿联酋,早在2021年起,就开始实行四天半工作制,每周工作36个小时。阿联酋政府表示,此举旨在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并更好地与全球市场接轨。

    中国情况有点特殊。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3年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9小时‌。中国职工的劳动时间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有可能是最长的‌。根据多项统计数据,中国职工的平均工作时长显著高于其他国家,全年工作时超过2500小时‌。全球主要国家每天平均工作时长排名:中国以每天9.2小时位居第一。

    当今社会,加班似乎已成为许多职场人的常态。《中国职场健康白皮书》显示,76%以上的职场人每周加班超5小时。无论是党委和政府部门,国有和民营企业,乃至一些社会组织,“996”“007”等加班模式逐渐被视为一种“正常”现象。许多机构甚至将加班时长与员工的工作态度、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形成了一种病态的加班文化。

    如何看待这种加班现象,笔者给出以下解读:

    一、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并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安排‌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时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1994年2月3日,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第三条提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规定。

    这个规定第六条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加班加点,只有在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这个前提下,才可施行。而加班加点成为常态,不符合国务院规定。

    这个规定第二条提出: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2021年,最高法、人社部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典型案例,明确“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把加班当作一种常态,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

    二、形式主义的一种表现

    将加班时长与员工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划等号。即便公务员、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高效完成了任务,也可能因担心被视为不努力、不积极,而选择留在机关或公司加班。这种为了加班而加班的行为,没有实际产出,纯粹是做给领导看,无疑属于形式主义。

    工作流程不合理也会导致形式主义加班。当工作流程繁琐,存在过多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沟通不畅等问题时,员工会将大量时间耗费在流程流转上,不得不通过加班来弥补效率低下造成的时间损失。

    三、官僚主义的一种表现

    官僚主义的核心特征是脱离实际。许多职场中的无效加班现象,如“领导不走我不走”的潜规则,实际上是为了给领导留下勤劳的印象,而不是为了真正完成工作‌。一些领导的管理理念落后,他们倾向于用加班时长来简单粗暴地评判员工的工作态度,而不是注重工作效率和成果‌。

    这种管理方式导致了公务员或员工白天摸鱼、晚上加班的现象,形成了所谓的“表演式加班”‌。而这种无效的加班使得员工身心俱疲,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懒政的一种

    经常加班也是一种懒政的表现‌。这种现象背后是领导或管理者的“懒政思维”、缺乏高效工作方法、工作安排不合理等。

    一些领导或管理者认为只要员工在办公室坐着,心里就踏实,这种落后的管理逻辑导致了员工不得不通过加班来证明自己的工作态度‌。

    五、管理水平、工作效率低下的反映

    一些机构和企业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没有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分工,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一些单位的工作安排缺乏合理性,导致员工需要加班来完成任务。例如,领导们会议多,且会议时间长,领导们召开的会议结束时,已经到了下班时间。此时,领导们开始布置任务,下属最终只能通过加班来弥补‌。

    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领导们晚上开会,第二天早上布置工作,这样就可以大幅减少属下加班的现象。

    在科技进步,特别是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今天,原本8个小时可以做的工作,拖延十多个小时完成,只能看作是效率低下的反映。

    六、职场的价值评估体系出了问题

    很多管理者把“加班时长”当成衡量员工是否努力的唯一标准。现在流行的“伪加班”现象,更是把这种荒诞推向极致。一些机构搞“弹性工作制”,看似自由,实则24小时待命。公务员或员工就算在家,也得随时回复消息,周末被拉进紧急会议更是家常便饭。这种“隐性加班”,比坐在办公室更消耗人的精力。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应该以效率和质量为先,而不是单纯以加班时长为标准‌。

    七、机构设置存有缺陷

    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尽管多年来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地方还相当突出。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不清、责权不明、交叉行政管理现象严重。近年来还有一些反复,这导致一些机构,事务性工作十分繁重,加班加点成为常态。或许这些事务压根就没有必要实施。

    八、对劳动者权益缺乏尊重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而经常让属下加班加点,侵犯了劳动者休息权利,是领导或企业主公民权利意识缺乏,实际是对公民权利和人权的不尊重。这在一些民营企业中也较为普遍。

    笔者长期为民营经济发展,特别是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的公平的营商环境鼓与呼。民营企业家必须认识到,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休息权利,是企业发展和谐的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甚至是长治久安发展的根本。

    九、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

    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企业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会都具有约束力,一旦签订,各方必须严格遵守。

    在现实生活中,工会应当密切关注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发现企业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甚至协助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种制度不仅平衡了劳动关系,也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实际情况是,即使在北京,以出租车行业为例,出租车司机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70个小时比比皆是。行政和事业机构,公务人员每周加班加点,工作时长超过70个小时,也不在少数。而公务人员和企业员工加班加点普遍发生,只能归结为相关机构工作不到位。

    十、中国正在向现代化国家迈进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30多年前的法律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这项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领导或企业主法律意识缺乏,有法不依,不尊重劳动者基本权益,说明中国离现代法治国家还有较长距离。

    从更宏大的背景分析, 作为一个传统国家,‌中国正在向现代化国家迈进或转型。但这个过程的艰难,复杂,时间漫长,超出了人们想象。当下中国,虽然经济现代化有所进步,但人的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制度现代化,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例如是人治,还是法治,现在看来,至少在保障劳动者工作时间方面,仍然是人治占主导。

    改革开放确实取得了伟大的进步。但这个进步需要实事求是评估。高估成就,不利于社会进步。这就是本文的结论。


    【责任编辑:王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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